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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鲁娜娜与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娜娜,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9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娜娜,女,汉族,1973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二增,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苗苗,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鲁娜娜与被上诉人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娜娜的委托代理人冯二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5月24日,鲁娜娜与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约定:鲁娜娜购买河南时金星置业开发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北四环“河畔春天”小区29号楼东3单元3层东户房屋一套,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3395元,建筑面积为120.0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407638元。对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房屋总房款407638元,分三次付清。首期款163055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楼宇主体工程封顶,买受人需支付163055元;剩余房款81528元,于交房前付清。”双方约定该房屋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如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不超过30天,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鲁娜娜有权解除协议;或协议继续履行,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按上述标准向鲁娜娜支付违约金。对产权办理双方约定:“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承诺自交房之日起三年内为鲁娜娜办理房产证,如因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原因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合同价款的1.1倍回购鲁娜娜所购房屋,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协议签订当日,鲁娜娜向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缴纳购房首付款163055元及配套费12667元,共计175722元。由于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按时交房,引起争讼。另查明,关于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郑州市惠济区北四环“河畔春天”小区进行认购并收取首付款问题,原审法院受理多起,认定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进行正常房产开发建设。以上事实,有鲁娜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及鲁娜娜与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的庭审陈述为证。原判认为: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鲁娜娜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且截止鲁娜娜起诉前也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故鲁娜娜与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应为无效合同,鲁娜娜主张合同无效,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时,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依据该协议收取的鲁娜娜的购房款及配套费共计人民币175722元依法应退还鲁娜娜。鲁娜娜要求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退还175722元,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无效,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取鲁娜娜购房款及配套费范围内支付鲁娜娜的利息损失,鲁娜娜主张利息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收取鲁娜娜款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退款之日。对于鲁娜娜要求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鲁娜娜未能举证证明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故对鲁娜娜要求一倍赔偿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鲁娜娜与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二、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鲁娜娜鲁娜娜购房款及配套费共计17572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24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退款之日);三、驳回鲁娜娜鲁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2元,由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时今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鲁娜娜不服,上诉称:《房产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申办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前的土地使用、规划、建筑、商品房预售许可文件法定义务,并由此承担申领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许可文件真实、合法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判决在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供申领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许可证据证明自己享有开发“河畔春天”小区项目权利和资格的情况下,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鲁娜娜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骗取房款的手段,作为典型的欺诈处理,即让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鲁娜娜购买房屋的目的落空,严重侵害了鲁娜娜居住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弥补因房价飙升给鲁娜娜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以举证责任倒置让鲁娜娜要求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向自己支付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金的主张进行举证。最后因证据不足,驳回了鲁娜娜的该项诉讼请求。鲁娜娜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与对鲁娜娜要求一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鲁娜娜提出的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改判的法定事由。故请求:对原判决第3项“驳回原告鲁娜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改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未参加诉讼,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与原判认定一致。本院认为:鲁娜娜上诉称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故意隐瞒、诱使、骗取房款等理由,均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如果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不超过30天,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鲁娜娜有权解除协议。原判依据协议及相应证据,并依据鲁娜娜的请求,判令协议无效、河南时金星置业有限公司返还鲁娜娜购房款及配套费175722元及自2011年5月24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退款之日的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鲁娜娜上诉称因房价飙升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52元,由上诉人鲁娜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苟 珊审 判 员 秦 宇代理审判员 邱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若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