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良军与曹厚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良军,曹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金良军,男,生于1975年5月18日,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曹厚平,男,生于1967年11月15日,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良军与被执行人曹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良军与被执行人曹厚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金良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巫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巫法民初字第01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兴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