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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2刑初11号公诉机关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香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方某某与钟某某(2000年2月19日出生)、李某某来到余某某位于常宁市水口山街道办事处三香村下余家组的住宅前,使用钟某某事先从伍某某处拿到的伍某某私自配制的余某某家摩托车钥匙,将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爵女士摩托车盗走,并通过曹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88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某,赃款被方某某等人上网、开房用掉。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举的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案发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收据、常宁市一骏摩托城提供的证明、电脑中调取的用户档案信息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钟某某、袁某某、周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价格鉴定报告书;6、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方某某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故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云胜审 判 员  何 娟人民陪审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