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0211执15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耿士响与青岛传统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士响,青岛传统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2**执1564-2号申请执行人耿士响,男,汉族,现住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青岛传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耿士响与被执行人青岛传统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字(2016)第20056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39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黄劳仲字(2016)第2005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