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1民初795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