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254号胡才轩与范文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范文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254号原告胡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610。法定代理人罗燕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范文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公民身份号码:×××263X。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范文俊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同被告范文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绪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海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