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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天沛诉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沛,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597号原告:马天沛。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沛诉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沛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天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7元,由原告马天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世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