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天沛诉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沛,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597号原告:马天沛。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天沛诉被告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天沛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天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7元,由原告马天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世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