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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国,大连贯发药业有限公司,易健兴农(大连)生物制剂发展有限公司,栖霞市易兴果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国,男,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翠屏街道刘家河村。被执行人大连贯发药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易健兴农(大连)生物制剂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栖霞市易兴果疏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宝国与被执行人大连贯发药业有限公司,易健兴农(大连)生物制剂发展有限公司.栖霞市易兴果疏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孙宝国与被执行人大连贯发药业有限公司,易健兴农(大连)生物制剂发展有限公司.栖霞市易兴果疏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鲁0686执4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