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萍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萍,陈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59-1号申请执行人李萍萍。被执行人陈南林。申请执行人李萍萍与被执行人陈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湘0104民初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申请执行人李萍萍与被执行人陈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判决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判决,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