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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曹翠峰与宋伍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翠峰,宋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曹翠峰,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宋伍,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原告曹翠峰诉被告宋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翠峰负担。审 判 长  王彬代理审判员  杨倩人民陪审员  李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