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曹翠峰与宋伍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翠峰,宋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曹翠峰,女,1974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宋伍,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原告曹翠峰诉被告宋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翠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翠峰负担。审 判 长 王彬代理审判员 杨倩人民陪审员 李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