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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于秀凤与赵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凤,赵明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160号原告于秀凤。被告赵明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凤与被告赵明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原告于秀凤负担。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纯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