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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焦长新与奇台县商业街东段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长新,奇台县商业街东段物业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026号原告:焦长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奇台县商业街东段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兴中,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长新与被告奇台县商业街东段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长新于2016年4月22日以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长新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长新承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