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等6人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钱某某,李某丙,郭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1933年5月17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男,1967年6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以上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树梓,辽宁新伟律师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丙,女,1978年1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山东省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某,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兖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丁,女,1945年1月22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戊,女,1955年6月28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某某,女,1972年2月5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己,女,1954年5月17日出生,回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己、李某丙、郭某某、李某丁、李某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某某、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本民三终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其主要理由是:1、原判确定继承纠纷案由错误,本案应为财产侵权案件;2、原一、二审查明争议房屋权属事实存在矛盾,缺乏证据证明;3、本案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存在适用法律错误;4、二审用判决方式驳回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关于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出原判确定继承纠纷案由错误,本案应为财产侵权案件的再审理由,因该再审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关于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出原一、二审查明争议房屋权属事实存在矛盾,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一、二审判决均查明争议房屋为李某庚所建,且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亦自认该房屋为李某庚遗留祖产,故原一、二审查明事实清楚,并不存在矛盾。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这一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出本案适用最长诉讼时效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理由,二审查明被继承人李某庚去世时间为1976年4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不得再提起诉讼。”而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钱某某等四名代位继承人于2008年12月11日诉至法院已经超过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二审据此判决驳回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钱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故这一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提出二审用判决方式驳回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的再审理由,因该再审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昱审 判 员 奚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