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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SHKTestAutomationLimited与JiangJiening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HKXAutomationLimited,Jiang某ning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254号原告:SHKXAutomationLimited。代表人:Cheong某Ho,该公司唯一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某雨,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Jiang某ning。委托代理人:陈某胜、欧某脒,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某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认为:原告为鑫X自动化测试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X公司)的唯一股东。2011年11月1日,被告经原告聘任,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代为管理公司的证照、印章和银行账户。2015年11月至今,原告多次并通过各种渠道要求被告交还公司证照、印章和银行账户,而屡次被拒绝。2016年1月12日,原告决定解除被告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职务。被告无权继续持有公司证照、印章和银行账户。没有证照、公章和银行账户,现公司无法进行任何经营行为,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监事。而被告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做出意思表示,签订合同等职责。公司不能因其无权代表,而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公司现承担着巨大的风险,需要被告立即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此外,公司的监事已经离开公司,无法行使监事职责。律师费是被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需要由被告承担。被告无故拒绝执行股东决定,已经违反了公司章程。被告违反公司章程和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为唯一股东,情况紧急,原告只得以股东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鑫X自动化测试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发票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的管理(三个账户的Ukey和密码)、记账凭证、公司合同和账本给原告;二、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0元;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答辩认为:一、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公司成立以后,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公司自己的管理机构因经营需要使用和管理公司的印章和相关证照,任何人不得干预。原告是公司的股东,股东是以股东会或股东决议的形式来实施干预,并无权利主张索要公司的印章和相关证照;二、被告也不是适格的被告,被告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的印鉴和证照,这是他的法定职责,其是职务行为,原告以被告个人作为被告起诉索要印鉴和证照,于法无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的关于鑫X公司的信息资料、鑫X公司的章程、原告聘请律师的委托书、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发票、通话录音等证据的真实性经被告当庭质证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以及股东决定涉及的内容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的,未经公证认证手续,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且被告对其提出异议,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鑫X公司是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在深圳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该公司的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决议行使下列职权”,在下列职权中的第(二)项为:“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十一)项规定:如执行董事不当行使其职权、贪污受贿、违反股东的建议、严重渎职等情形时,股东有权立即决定罢免执行董事。该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公司设总经理一人,不设副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规定:“总经理向执行董事负责”;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股东聘任,执行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职务。”公司成立后,被告担任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的唯一执行(常务)董事。此后,原告与被告就鑫X公司的经营情况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的职务已被公司免除,无权继续占有公司的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等,遂诉至本院,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为25000元。原告预付了律师费16000元,余款双方约定原告在本案了结后三日内支付。本院认为:鑫X公司是原告在深圳设立的公司,原告诉称的“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亦发生在深圳,故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鑫X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证照、印章、相关的财务资料等的所有权均属于鑫X公司。虽然原告是鑫X公司的唯一股东,但亦不能当然代行应该由鑫X公司行使的权利。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无权要求被告向其返还属于鑫X公司所有的证照、印章及相关的财务资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SHKXAutomationLimited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长  勇人民陪审员 林  竞  华人民陪审员 郭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天园(兼)书 记 员 周  双  双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第的规定,且不属于第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第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