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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孟扣那生申请执行刘惠香无因管理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扣那生,刘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孟扣那生,身份证号码15292119671208****,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阿拉善盟。被执行人刘惠香,身份证号码15292119640325****,女,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孟扣那生申请执行刘惠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4)阿左民一初字第1905号调解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惠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惠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惠香在中国银行0000015564504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