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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淳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某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182号原告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绍光,男。被告吴某,男。原告淳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穗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儿吴春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淳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起诉时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淳某某以起诉时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忠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