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淳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某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182号原告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绍光,男。被告吴某,男。原告淳某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穗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儿吴春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女儿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淳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起诉时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淳某某以起诉时考虑不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忠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