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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侯文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侯文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0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院1号楼。负责人杜红兵,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文英,女,汉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无业。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诉被告侯文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6年4月18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方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