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肖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29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辽中县朱家房镇XXX。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晓春,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刘晓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附近,用事先私自配制的汽车钥匙将被害人郑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现代索纳塔轿车盗走。后于2015年12月16日携带其伪造的假车辆手续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41号张士灯具城附近欲将上述车辆卖给其通过网上联系的收车人未果。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5000元。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郑某陈述、物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及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频光碟、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车辆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忠勤审 判 员 刘铁军人民陪审员 罗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