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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代俊华与顾云春、承德坤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俊华,顾云春,承德坤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代俊华。被执行人顾云春。被执行人承德坤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代俊华与顾云春、承德坤隆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天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