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程明丽、焦莉娜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明丽,焦莉娜,常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2执保27号申请执行人程明丽,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博爱县,证件号码410822197706236024。被执行人焦莉娜,地址博爱县。被执行人常恒,地址博爱县。申请执行人程明丽与被执行人焦莉娜、常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豫0822民初6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焦莉娜、常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明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焦莉娜、常恒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莉娜、常恒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