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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4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某、刘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4刑初40号公诉机关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河北永顺实业有限公司临地工。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被告人刘某,无职业。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辩护人XX,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古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XX、马坤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胡某先后介绍宣某、杜某、王某甲、张某、郑某五人(另案处理)去古冶区吕家坨南小区5楼2门15号被告人刘某家中与卖淫女王某乙(另案处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刘某明知王某乙与宣某、杜某、王某甲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仍为王某乙卖淫提供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材料、到案经过、传唤证;证人王某乙、宣某、李某、杜某、王某甲、张某、郑某、王某丙、蒋某的证言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某、刘某的供述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刘某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XX、马坤英为其辩护称: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某、刘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均系初犯、偶犯,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列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明红审 判 员  胡 琪代理审判员  王景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