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行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湘阴县公安局再审行政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湘06行申1号湘阴县公安局:你局因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本院(2014)岳中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以本案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你局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之规定,你局将扣押刘文明的325230元认定为赌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你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收缴是对非法财物的处理措施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另根据湖南省公安厅湘公通【2006】125号《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七条之规定,你局对刘文明的收缴不适用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你局认定收缴的刘文明车上的325230元现金是用于赌博属于赌资证据不足,故对该款项不能直接适用关于赌资收缴的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你局对刘文明作出的收缴325230元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应根据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因你局在对刘文明作出收缴325230元的行政处罚时,未告知刘文明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本院二审据此撤销你局作出的湘公(巡)缴【2013】0213号收缴物品清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并无不当。综上,你局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再审申请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局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