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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士平与陈春水、朱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平,陈春水,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平,男,196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陈春水,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朱磊(又名陈磊),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陈士平申请执行陈春水、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4000元后即不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