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士平与陈春水、朱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平,陈春水,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陈士平,男,1961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陈春水,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朱磊(又名陈磊),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陈士平申请执行陈春水、朱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4000元后即不再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