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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 卢某甲离婚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修民初字第2002号原告冷某某。委托代理人付菊梅,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甲。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某某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1992年11月2日生育儿子卢某乙,1999年在修水县XX乡XX村XX组建有一栋房屋。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分居多年,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果,现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约6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登记结婚,1992年11月2日生育儿子卢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自2006年开始分居至今。本院于2015年1月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2015年12月8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常住人口查询表、户成员信息表、XX乡XX村村委会证明、(2015)修民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书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附卷证实,且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的原因综合分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一般。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关系逐渐不睦。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1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后,双方关系并未好转,且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致使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儿子卢某乙现已成年,且独立生活,因此本案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鉴于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涉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无法查清处理,如双方日后对此有争议,可另行主张。被告卢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及辩驳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飞翔审 判 员  冷 剑代理审判员  沈图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