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徐伟与宋长春、梁海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宋长春,梁海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418号原告徐伟,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长春,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海艳,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伟与被告宋长春、梁海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婧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