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民终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陆锦芳、陆国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锦芳,陆国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浙江九鑫铜业有限公司,东阳市丰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陆莺,金关强,陆建芬,陆宇翔,许丹丹,陆远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锦芳。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国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88号。法定代表人楼巧云,行长。原审被告浙江九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长松岗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金关强。原审被告东阳市丰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南水果批发市场对面。法定代表人陆远望。原审被告陆莺。原审被告金关强。原审被告陆建芬。原审被告陆宇翔。原审被告许丹丹。原审被告陆远望。上诉人陆锦芳、陆国军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原审被告浙江九鑫铜业有限公司、东阳市丰盛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陆莺、金关强、陆建芬、陆宇翔、许丹丹、陆远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东阳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陆锦芳、陆国军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陆锦芳、陆国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陆锦芳、陆国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锦芳、陆国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周楚臣审 判 员 杜月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