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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段国彬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国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1399号原告段国彬,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被告XX,男,1987年2月3日出生。原告段国彬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被告系原告亲外甥,原告东拼西凑借给被告166万元现金,被告承诺2015年5月份之前还清借款,如到期未还借款,被告承诺以其在颐和城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偿还原告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到期,被告未支付原告借款,亦未兑现承诺,经多次找被告追讨无果。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6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XX为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称其款项投到河南鑫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而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该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国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鸣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