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2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斯莫与孙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斯莫,孙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02民初336号原告:王斯莫,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孙严,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原告王斯莫诉被告孙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健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斯莫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5日,被告以朋友出车祸住院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5年8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4千元,并言明待其定期存款下月到期后将1.4万元一并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原告均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分别出具两份借条。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4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孙严未到庭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通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经过对证据认证,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了审查,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今借到人民币1万元整。2015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今借到王总4千元整。原告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现因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致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斯莫借款1.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即75元,由被告孙严承担(该款已由原告王斯莫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玲(实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