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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夏东升与黄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东升,黄炎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2402号原告:夏东升。委托代理人:黄正周,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炎芬。原告夏东升与被告黄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黄炎芬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黄炎芬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9日,被告黄炎芬向原告夏东升借款1万元,由被告黄炎芬在借款借据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确认,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4月9日,双方未约定利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炎芬至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炎芬应偿付原告夏东升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被告黄炎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