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云鹏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2408号原告刘云鹏,男,1961年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原驻外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李丽斌,黑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黑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代码70285209-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毕凤睿,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原告刘云鹏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鹏委托代理人李丽斌、王颖,被告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毕凤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鹏诉称:刘云鹏是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原领导刘佐卿的儿子,刘佐卿在1994年末退休,刘佐卿涉嫌经济犯罪,在1995年黑龙江省成立了专案组。刘云鹏当时是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派往国外公司工作的职工,国内公司的任何情况刘云鹏均不知晓。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免去了刘云鹏在国外公司的领导职务,之后刘云鹏即回国去向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询问。可是刘云鹏进不去单位大门,门卫说:“要进去就抓走。”刘云鹏的哥哥已经被抓。刘云鹏求助原单位的退休职工孟庆玲,让其去询问为什么不许刘云鹏上班,孟庆玲在2015年8月份给刘云鹏一份“黑石化销人政字(1997)第49号关于刘云鹏等人除名处理的决定书的复印件”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刘云鹏属刘佐卿经济案件涉案人员,免职后长期不回国述职,按照‘省委专案组的要求’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七款的规定,予以除名处理。”该条款的规定是职工犯有严重错误。刘云鹏在单位从没犯过任何可以受到处罚的错误,更谈不上严重错误,况且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从没有给刘云鹏下发过犯有严重错误的处罚决定书。刘云鹏至今也没收到黑石化销人政字(1997)第49号关于刘云鹏等人除名处理的决定。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从来没有通知刘云鹏被开除事情。刘云鹏也没有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签过字,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对刘云鹏作出除名决定未向刘云鹏送达和宣布,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剥夺了刘云鹏的申辩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决定。刘云鹏也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错误,也没有接到过任何司法机关的传讯,更不存在涉嫌刘佐卿经济案件问题。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对刘云鹏的除名完全是当时历史时期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刘云鹏的合法权益。而且,刘云鹏从来就没有不去上班,是因为刘云鹏根本进不了单位大门。2015年9月刘云鹏申请司法援助聘请了律师,律师曾多次去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单位与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单位领导针对刘云鹏的工作问题进行协商,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单位领导同意就刘云鹏工作及退休问题给予研究并予以答复。刘云鹏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1月27日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刘云鹏仲裁请求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期间为由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刘云鹏对哈劳人字(2016)第5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云鹏至今也没有收到被其开除的决定书。因此,刘云鹏的诉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撤销黑石化销人政字(1997)第49号关于对刘云鹏除名处理的决定;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为刘云鹏恢复工职;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向刘云鹏支付从1997年起至今的工资。被告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辩称:刘云鹏提交的《关于刘云鹏等人除名处理的决定》显示的出具单位为黑龙江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销售总公司),并非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石油销售总公司属于正常存续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与石油销售总公司并非同一民事主体;刘云鹏起诉的被告为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显然二者名称并不一致。综上,对刘云鹏进行处理的单位并非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刘云鹏提起诉讼的被告同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单位名称不一致,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不适格。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刘云鹏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27日,案外人石油销售总公司对刘云鹏作出除名处理决定。刘云鹏于2016年1月21日向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向刘云鹏支付从从1997年起至今的工资、恢复刘云鹏的工作或办理正常退休。2016年1月27日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劳人仲不字(2016)第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云鹏的各项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本院认为:刘云鹏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石油天然气黑龙江销售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刘云鹏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云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云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媛媛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