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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与贺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贺文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147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4#夹层1#第2层、3层,组织机构代码:67613600-4。负责人:张崇义,行长。委托代理人:田豹,男,汉族,1975年9月28日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贺文龙,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诉被告贺文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田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文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诉称:被告贺文龙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原告申请贷款35.8万元用于购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宝华大道16号的房屋。2010年4月27日,双方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4月27日至2030年4月27日止,分240个月归还;贷款利率为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30%计算;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2010年5月19日,双方签订《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被告贺文龙将其购买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宝华大道16号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2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0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贺文龙发放了按揭贷款35.8万元。合同履行中,被告贺文龙曾多次未按时归还按揭贷款。截止2016年3月16日,被告贺文龙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已连续累计超过3次以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贺文龙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02161.85元,及截止2016年3月16日的利息15619.5元,罚息713.64元,复利598.38元;2016年3月16日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02161.8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7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利随本清;2016年3月16日之后的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收取;(二)、原告有权以被告贺文龙用于抵押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华大道16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贺文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7日,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贷款人)与被告贺文龙(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贺文龙向原告贷款35.8万元用于购买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宝华大道16号房屋;借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0年4月27日至2030年4月27日止;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浮30%,在贷款期限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自次年1月1日调整;逾期罚息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息,被告可在专用存款账户内存足款项,由原告在下一个还款日内划收,但在存款日至划款日之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及其复利或者以现金方式直接偿还逾期未还的借款本息,从偿还之日起停止计收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及其复利;被告贺文龙未按合同约定归还任一期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2010年5月19日,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抵押权人)与被告贺文龙(抵押人)签订《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约定被告贺文龙将其购买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宝华大道16号房屋设定抵押,作为被告贺文龙履行债务的担保,2012年2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0年4月28日,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按约向被告贺文龙发放贷款35.8万元。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提交的贷款户基本信息查询表显示:被告贺文龙自2014年11月28日后就未支付月供款项,截止2016年3月28日,被告贺文龙累计欠缴到期借款本金19179.6元,利息15619.5元,罚息713.64元,复利598.38元,提前到期本金282982.25元(所欠本金合计为302161.85元)。上述事实,有个人贷款合同、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房产证、重庆市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贷款户基本信息查询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贺文龙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贺文龙签订的《房屋按揭借款合同》、《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贺文龙发放了贷款,被告贺文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提交的贷款户基本信息查询表显示:被告贺文龙自2014年11月28日后就未支付月供款项,截止2016年3月28日,被告贺文龙累计欠缴到期本金19179.6元,利息15619.5元,罚息713.64元,复利598.38元,宣布提前到期本金282982.25元(所欠本金合计为302161.85元)。被告贺文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以原告提交的贷款户基本信息查询表载明的事实为准。《房屋按揭借款合同》约定如被告贺文龙未按合同约定归还任一期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合同项下贷款立即到期。现被告贺文龙自2014年11月28日后就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利息、罚息、复利。《房屋按揭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罚息的计算标准即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计算,但对复利如何收取未作明确约定。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现原告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收复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被告贺文龙应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302161.85元(其中欠缴到期本金19179.6元,宣布提前到期本金282982.25元),截止2016年3月28日的利息15619.5元,罚息713.64元(2016年3月28日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02161.8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30%再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复利598.38元(2016年3月28日后的复利,以利息15619.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30%再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被告贺文龙自愿将其购买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宝华大道16号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上述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文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借款本金302161.85元,支付利息15619.5元,罚息(截止2016年3月28日的罚息为713.64元,2016年3月28日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02161.8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30%再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复利(截止2016年3月28日的复利为598.38元,2016年3月28日后的复利以利息15619.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9日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30%再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支行有权以被告贺文龙用于抵押的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宝华大道16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792元,由被告贺文龙负担(原告已预交2961元,此款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随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张元甲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