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与荣永洪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1民特5号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城南村。法定代表人易棉生,主任。申请人荣永洪。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荣永洪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00年以前,申请人荣永洪向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购买门面地基1个。2008年兴荣西路修建征地拆迁,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承诺给予申请人荣永洪1个门面地基。因多方原因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至今未将地基安置。双方由此发生争议。2016年2月4日经岳阳县荣家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其它法律途径解决本争议,同意一次性协商解决本争议;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门面地基实行货币化一次性补偿,由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补偿申请人荣永洪129000元;三、申请人荣永洪不再提出门面地基安置及其他补偿要求,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地基使用及处理;四、门面地基由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自行安排及自建,申请人荣永洪配合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协助办理建设手续,在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支付补偿款时,申请人荣永洪提供自己的户籍资料、购门面收据、村级协议及后来的相关承诺书,出具申请报告等,如违约,申请人荣永洪愿承担50000元违约金;五、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已于2016年2月4日支付30000元给申请人荣永洪,余款99000元在2016年8月10日前全部付清;六、如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未按时按数支付给申请人荣永洪上述款项,申请人岳阳县城关镇城南居民委员会同意由法院从城南居民委员会账户直接划拨支付,并承担50000元的违约金;七、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再无其他纠葛。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荣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