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市北区佳尔汇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市北区佳尔汇办公用品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207号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市北区佳尔汇办公用品商行。负责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佳尔汇办公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北区佳尔汇办公用品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敦收代理审判员  张 菁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