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79-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定代表人:秦继忠。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唐生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银行存款4899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