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兰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8民初261号原告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韦参作。被告潘某甲,农民。原告兰某诉被告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克宁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蓝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参作、被告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到宜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一段时间后,被告脾气粗暴,经常殴打原告。此外被告还嗜赌成性,每次输光后回家问原告要钱,如果不给就遭受殴打。2013年2月原告遭受被告殴打后带女儿回原告父亲家生活至今。原告认为,被告不顾家庭,沉迷赌博,且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分居三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原告兰某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兰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1份,证实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本案的诉讼主体适格。3、加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证实原告2013年2月回娘家居住务农,原告夫妻分居生活三年多时间。4、2016年3月4日加丰队队长兰正荣的《证明》原件1份,证实原告2013年2月回娘家居住务农至今,原告夫妻分居生活三年多时间。被告潘某甲辩称,原告所诉均系胡编乱造,原、被告婚后相互恩爱,特别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买很多补品给原告,同时也把打工所得的工资都交给原告,所以原告起诉离婚没有依据,而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离婚,孩子由被告自行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潘某甲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潘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离婚,儿子如何抚养。经过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证据内容不真实,不能证实原告的举证主张。本院认为,该项两份证据能够证实原告于2013年2月回其父亲家居住,但不能够证实原、被告分居三年多时间,故对原告该项举证主张不予采信。综合原、被告的陈述和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08年原、被告相互认识,同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宜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潘某乙。2015年2月原告带女儿回原告父亲家居住至今。2016年2月17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互认识,双方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生育了一女孩,故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设美好家庭。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兰某诉被告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98,开户银行:河池农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韦克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 桦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