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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雪蓉与凌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蓉,凌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雪蓉,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凌曼,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王雪蓉与凌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华阴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雪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应执行将华阴市盛世名门的第1118-2122号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雪蓉,金钱1925.10元。现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