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宋红立与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立,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55号申请执行人宋红立,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宋红立申请执行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按照本院(2015)上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6执55号的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宋鹏飞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时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