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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6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赵霞与阎民,蒋秋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霞,阎民,蒋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486号申请执行人赵霞,女,1971年7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阎民,男,1964年4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蒋秋玲,女,1967年9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亚心公证处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新亚证内字第22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阎民、蒋秋玲名下的银行存款211714.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