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婵与磨永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婵,磨永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陈婵被执行人磨永彦申请人陈婵与被执行人磨永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57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磨永彦向申请执行人陈婵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磨永彦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磨永彦在其工作单位每月有工资收入,工资帐号为103627953418,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榆林航宇路支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磨永彦在中国银行榆林航宇路支行卡号为103627953418中的工资收入306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