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行审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石小法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石小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审81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明,局长。被执行人石小法,男,195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土资监[2015]14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责令石小法退还非法占用的1420平方米基本农田;自行拆除由其在非法占用的1420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一层简易房,并恢复基本农田原状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未在期限内自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天土资监[2015]14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二项;二、由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二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方锐审 判 员  裘先焕代理审判员  金 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