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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谈树磊、叶秀华、谈焕玉、谈洪玺、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谈树磊,叶秀华,谈焕玉,谈波,谈洪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前店口村。负责人谈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系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谈树磊,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叶秀华,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谈焕玉,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谈波,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谈洪玺,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与被执行人谈树磊、叶秀华、谈焕玉、谈波、谈洪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33129.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胶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怀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