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廖某犯污染环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农民。2015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浙078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廖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初3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金 琳审 判 员 应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汪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