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美娇与黄吉江、广西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美娇,黄吉江,广西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5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邓美娇,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黄吉江,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邕武路5号南宁货运北站综合楼一层1—3号。法定代表人:陆福森,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宁执字第254-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武支行账号为2102105419300008787的全部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邓美娇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账号为2102105419300008787全部存款的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市兴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邕武支行账号为2102105419300008787全部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达恩审判员 闭天平审判员 黄宝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