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刑初2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2012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尚志路1号楼附近,盗走程某停放在此处的澳柯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930元,加装的前车棚价值人民币660元)。杨某将电动三轮车拆解并销赃。被告人杨某后被抓获到案。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程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自被告人杨某处查获的螺丝刀二把、钳子一把、断线钳一把、背包一个予以没收,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聪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尉罡书记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