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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观彬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37号罪犯吴观彬,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尤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观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吴观彬犯罪所得赃款1675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黄某29500元、黄荣权26000元、谢金珠26000元、纪英第40000元、纪桂凤4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观彬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5月因私藏其他违禁品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观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