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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益晃、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益晃,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3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益晃,男,汉族,1945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郑学容,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诗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玲,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负责人:陈诗明,该经合社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巧玲,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陈益晃因与被申请人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村民委员会、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竹屿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益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高   晓审 判 员 黄 晓 文代理审判员 刘 云 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