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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陈慧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解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北张村名人足疗店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张某下楼购买晚饭之际,将被害人放在宿舍枕头下的银灰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价值为4243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交易记录、购机票据、被盗手机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2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