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执字第46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4625-5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超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凯、唐晓艺,分别、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战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棋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3350.95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粤T×××××小车及服装一批。此外,经本院向中山市国土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各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粤T×××××小车及服装一批,并依法委托中山市执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公司作出中执信评报字(2015)第09180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确定了粤T×××××小车的评估价值为24000元、服装的评估价值为10192元。本院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粤T×××××小型汽车最终以46000元的最高竞价拍卖成交,服装最终以8600元的最高竞价拍卖成交。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247.43元。至此,到位案款共54847.43元。截止至2016年3月15日,本院已立案受理且未执行完毕的以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共6件,即:本案及另外5件劳动报酬仲裁案件。在该5件劳动报酬仲裁案件中,被执行人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应向5名劳动者(分别为牛金凤、黄土弟、徐晴、张敏、张琴)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81600元。依据相关规定,该经济补偿金相对其他普通债权而言属优先受偿债权,为此,案款54847.43元作如下处理:扣除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1743.43元、退还本案诉讼费2264元后,剩余的案款48840元用以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鉴于被执行人未清偿本案债权,且在执行过程中未进行财产申报,故本院已另行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拍卖款已支付完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46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庆武执行员 徐玉梅执行员 张贵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泳欣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