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艳丹与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丹,孙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2民初131号原告陈艳丹,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护士。被告孙秋,女,成年,汉族,无职业。原告陈艳丹诉被告孙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莫旗人民法院审判员王迎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秀梅、审判员王红艳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艳丹诉称,2015年3月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说两三个月还清,因为是认识人,并未写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后原告在2015年10月21日去找原告索要此款,被告未偿还,而是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2015年10月30日归还,可是一直未偿还。现原告陈艳丹要求被告孙秋偿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间提交答辩状。原告陈艳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1万元。被告孙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陈艳丹提供的欠条有被告孙秋的签字,因被告孙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接受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陈艳丹举证的欠条,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孙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秋在原告陈艳丹处借款1万元,并于2015年10月21日,被告孙秋为原告陈艳丹出具一份欠条,约定2015年10月30日还款,未约定利息。到了还款日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该款。本院认为,原告陈艳丹提供欠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孙秋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偿还借款,但是一直未予偿还。被告对此应当予以偿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秋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艳丹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迎军审判员 王秀梅审判员 王红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艳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