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忠、林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忠,林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1民初279号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城县建昌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娄提高,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一祝,该社资产清收部职员。被告徐忠。被告林欢。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忠、林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